甘孜州城鄉公共廁所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州城鄉公共廁所(以下簡稱城鄉公廁)管理,方便社會公眾使用,提高城鄉環境衛生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州城鄉公廁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公廁,是指在公共場所獨立設置或者附設于其他建筑物的,供社會公眾使用的廁所。包括:
(一)直管公廁,是指由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建設和維護管理的公廁;
(二)社會公廁,是指由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建設和維護管理的公廁。
(三)共享公廁,是指臨街單位或公共建筑內部按要求對外開放供社會公眾使用的廁所。
第四條 城鄉公廁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功能完善、環境協調、衛生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州、縣(市)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城鄉公廁專項規劃、建設和維護管理技術規范;負責城鄉公廁管理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工作。旅游、交通運輸、商務、教育、衛生等部門負責行業廁所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條 發展改革、旅游、民宗、衛生計生、教育、財政、國土資源、環保、規劃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牧供銷、林業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鄉公廁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縣(市)人民政府和海管局、亞管局應當有計劃地逐年加大城鄉公廁建設及管理資金的投入,將城鄉公廁建設和維護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公廁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我州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CJJ14—2016)》等技術規范標準,按照“全面規劃、合理布局、改建并重、衛生適用、方便群眾、有利排運”的原則,加強廁所規劃與設計。
城市要將新建公廁用地納入黃線保護范圍,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城鄉公廁的規劃建設應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合理設置男女廁位比例,適當提高城鄉公廁中女廁位數量。
第九條 下列區域或者場所應當設置城鄉公廁:
(一)城市道路兩側、廣場和商業街(區);
(二)旅游公路沿線、旅游景區(點)、公園;
(三)商場、集貿市場;
(四)展覽館、體育館、圖書館、賓館、飯店、醫療機構、影劇院、娛樂場所等;
(五)交通場站、加油(氣)站、停車場;
(六)住宅小區;
(七)旅游城鎮、鄉鎮政府所在地、鄉鎮中小學、鄉鎮衛生院、村級活動室、寺廟等。
第十條 城鄉公廁的建設,按照下列分工負責:
(一)城市道路兩側、廣場、商業街(區)公共場所、鄉(鎮)、村的公廁,由各縣(市)人民政府和海管局、亞管局負責;
(二)舊城改造、新區開發、新建住宅小區等建設工程配套的公廁,由建設單位負責;
(三)旅游公路沿線、公園、交通場站的公廁,由主管部門負責;
(四)旅游景區(點)、加油(氣)站、商場、集貿市場、展覽館、體育館、圖書館、賓館、飯店、停車場、醫療機構、影劇院、娛樂場所等的公廁由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 除旅游公廁外,城鄉公廁的建設標準按《甘孜州城鄉公共廁所建設技術導則》執行。
第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設置城鄉公廁的場所,未設置城鄉公廁或者現有公廁未達到國家和我州規定標準和技術規范的,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新建或者改建。
在公共廁所嚴重不足又難以規劃新建公共廁所的地段,臨街的單位內部廁所或公共建筑附設的內部廁所在工作時間內要作為共享公廁免費向公眾開放。
第十三條 城鄉公廁應大力推廣新型廁所建設技術和材料,優先使用綠色建材,安裝節能照明系統,使用節水型衛生器具。
城鄉公廁地面、蹲臺面、便器的設置應當方便老年人、兒童和孕婦使用,增設第三衛生間,并按照規定設置方便殘疾人使用的無障礙設施。
各縣(市)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城鄉公廁建設項目的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經驗收合格的公廁,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鄉公廁規劃用地、用房,不得阻撓已規劃的城鄉公廁的建設。
第三章 維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 城市公廁產權單位應當依照《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管理好公廁檔案。非單一產權的公廁,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為管理。鄉村公廁產權單位參照城市公廁檔案建立鄉村公廁檔案。
第十六條 各縣(市)、鄉鎮應大力開發公益性崗位,讓群眾參與公廁維護與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城鄉公廁的維護和管理,按下列分工負責:
(一)城市主次干道兩側的公廁由主管部門指定的管理單位負責;
(二)城市各類集貿市場、展覽館、體育館、圖書館、賓館、飯店、醫療機構、影劇院、娛樂場所等的公廁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新建、改建居民樓群和住宅小區的公廁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四)風景名勝、旅游點、公園、交通場站、停車場、加油(氣)站的公廁由其主管部門或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公共建筑附設的公廁由產權單位負責;
(六)鄉(鎮)、村的公廁由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統一維護管理。
本條前款第二、三、四項中的單位,可以與城市環境衛生單位商簽協議,委托其維護管理;也可以通過招標等公開、公平競爭方式委托給專業服務機構進行維護和管理。
第十八條 公廁維護和保潔要規范操作,及時清掃,隨時保潔,確保干凈衛生。
城鎮一類公廁應配備保潔員1名,每天至少開展6次保潔工作;
城鎮二類公廁應按就近原則,每兩個公廁配備保潔員1名,每天每個公廁至少開展3次保潔工作;
城鎮三類公廁應按就近原則,每三個公廁配備保潔員1名,每天每個公廁至少開展2次保潔工作。
農村公廁按每村1名保潔員的標準進行配備,每天每個公廁至少開展2次保潔工作。
第十九條 城鄉公廁的維護和保潔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墻面保持整潔、完好,無亂貼、亂畫;
(二)設施齊全、完好、干凈,管道暢通、無堵塞;
(三)廁內無蛆、無蛛網、基本無異味;
(四)便器內無積便、尿堿;
(五)糞便及時清運,化糞池定期清渣,發生堵塞立即疏通;
(六)地面無積水、痰跡或者煙頭、紙屑等雜物;
(七)按照規定進行消毒處理;
(八)占地范圍內衛生整潔、綠化配套,無亂搭、亂建、亂放;
(九)蹲位內要配備衛生紙,洗手臺要配備消毒液、擦手紙;
(十)公廁保潔和維護管理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條 供水、供電單位應當保障城鄉公廁的水、電供應,不得擅自停水、停電,影響城鄉公廁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條 直管公廁應當按照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免費開放。商業、集貿市場、文化娛樂、交通場站、加油(氣)站、賓館、飯店、醫療機構、旅游景區(點)等場所的社會公廁,應當在服務時間內免費開放。
第二十二條 在旅游景點、車站、繁華商業區等公共場所獨立設置的較高檔次公廁,可以經批準適當收費。收費的社會公廁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進行收費,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方式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各級政府保障廁所的正常運行及維護經費。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拆除、遷移、停用城鄉公廁,不得損壞城鄉公廁及其附屬設施。
因設施故障等原因確需臨時停用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公示停用時間,并及時維修。停用時間超過48小時的,應當事先告知當地主管部門。除水、電設施故障外,應當在48小時內排除故障,恢復使用。
因城鄉建設需要拆除城鄉公廁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還建方案,報縣(市)主管部門批準,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則重建。確無條件先建后拆的,可先采取臨時性過渡措施。
第二十四條 舉辦大型文化、公益、商業等活動時,現有公廁不能滿足社會公眾用廁需求的,舉辦單位應當設置臨時公廁?;顒咏Y束后,舉辦單位應當及時移除臨時公廁。
第二十五條 城鄉公廁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廁標識和導向牌,并公示監督電話、服務標準和管理單位名稱。男、女進出口應有明顯的性別標志,廁所門應設坐、蹲位標志或無障礙廁位標志、廁位有無人標志,第三衛生間入口應設專用標志。共享公廁設立共享公廁及導入標志。
第二十六條 在污水管網覆蓋的區域,公共廁所排放的污水經化糞池預處理后,可以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網;在污水管網尚未覆蓋的區域,公共廁所排放的污水需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七條 入廁人員應當遵守城鄉公廁使用管理規定,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墻壁和其他設施上涂抹、刻畫、張貼;
(二)向便器、洗手池、糞井內傾倒雜物;
(三)在便池外便溺、隨地吐痰、亂扔雜物;
(四)將公廁設施挪作他用;
(五)其他影響環境衛生和公廁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公廁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公廁維護管理巡查制度,對公廁的衛生及設施進行檢查,對于不符合維護管理要求的,應當督促維護管理單位及時改正。
第二十九條 公廁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公廁保潔和維護管理的考評制度,并將直管公廁和簽訂服務協議社會公廁的保潔和維護工作納入城市綜合管理考評體系。
第三十條 公廁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及時調查處理投訴或者舉報事項,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罰款處理。
第三十三條 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州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